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快件营运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快件货物的分类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快件货物可以分为以下4类:
(1)A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B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它包括:①进口关税税额不足10元人民币的一票货物;②《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限值和免税范围内的个人自用物品;③《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规定可以免税和免除其他监管条件,且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货样、广告品。
(3)C类快件货物,是指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4)D类快件货物,是指前3类以外的货物,又称普货快件。
3.快件货物中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快件运营人的备案审批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营运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 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专用监管仓库图纸;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营运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营运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做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营运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