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下快递保单巨额赔款泡汤
寄件人委托速递服务公司快递手表,为减少快递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岂料,被快递的5块手表在邮递途中丢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人保深圳)在向寄件人华冠手表(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华冠手表)赔付了15.97万余元保险金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简称速递公司)赔偿15.76837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邮政法》的规定,判决速递公司赔偿人保深圳人民币208元。
速递五块手表
投保十七万元
2007年1月15日,华冠手表委托速递公司快递5块手表由上海至天津,快递费为104元。而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正面显示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速递公司收寄该邮件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将邮件丢失。
而华冠手表公司委托速递公司快递手表当天,向人保深圳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为5块手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79768.37元。
邮件丢失后,人保深圳于2007年9月中旬,赔偿华冠手表保险金人民币159768.37元。2008年8月初,人保深圳以保险合同代为求偿权把速递公司告上法院。
速递公司赔偿
不超邮费两倍
法庭上,速递公司认可华冠手表与速递公司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但根据邮政法规定,结合寄件人与速递公司的约定,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所付邮的两倍。
法院认为,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记载,速递公司已就该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应认定寄件人已理解并接受了该条款。该条款对寄件人、速递公司双方均有约束力。考虑到华冠手表在投递邮件时,未向速递公司申报邮件价值并支付保价费,按双方的约定应按照邮政部门规定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邮费两倍的标准赔偿,遂作出不利于人保深圳诉请的判决。
法官点评称,人保深圳对法律及快递合同约定不甚理解,就贸然揽下这份保单义务,最终偿付理赔款近16万元“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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