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向速递索赔仅获208元
寄件人委托速递服务公司快递手表,为减少快递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岂料,被快递的5块手表在邮递途中丢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向寄件人华冠手表(上海)有限公司赔付了15.97万余元保险金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赔偿等额钱款。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速递公司赔偿人保深圳分公司208元。
邮包丢失保险理赔
2007年1月15日,华冠公司委托速递公司快递5块名贵手表由上海至天津,快递费为104元。《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背面有“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邮件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速递公司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在华冠公司快递手表当天,还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为5块手表,保险金额17万余元。
状告速递公司赔偿
邮件丢失后,保险公司赔偿华冠公司159768.37元。去年8月,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代为求偿权把速递公司告上法院称,速递公司作为承运方对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速递公司详情单是格式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涉及免除速递公司义务的条款应为无效。人保深圳分公司认为,按照国家邮政局颁布的相关规定,丢失快件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是内部文件,不能对抗法律也不适用,赔偿原则应适用民法的规定。现保险公司已向华冠公司赔付了159768.37元,要求判令速递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上述钱款。
只肯赔偿邮费2倍
速递公司辩称,人保深圳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法证明所遗失的就是华冠公司所交寄的物品。速递公司认为,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结合寄件人与速递公司的约定,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所付邮费的2倍。速递公司还认为华冠公司是速递公司长年“大户”,对速递公司规定是明知的,若要赔偿则应按照邮费的2倍即208元赔偿。
邮件没有申报价值
法院认为,人保深圳分公司依据与华冠公司保险合同作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属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还认为现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关于赔偿限额内容,应认定为属于限制速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记载,速递公司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的事项,应认定寄件人已理解并接受该条款。考虑到华冠公司在投递邮件时未向速递公司申报邮件价值并支付保价费,按约定应按照邮政部门规定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邮费2倍的标准赔偿,遂作出不利于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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